场馆管理

长春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条例

1、本办法所指的体育场馆指体育馆、综合田径运动场、篮球场、乒乓球室;是我校师生进行体育教学、训练、竞赛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场所,校外和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。

2、院、系及教职工团体、学生团体组织举行活动需用相应体育场所时,需要向体育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
3、体育运动应注意安全,严禁爬墙、网、栅、栏进入体育场;严禁穿带有铁钉或铁掌的鞋进入体育馆。严格按照不同运动项目要求,穿着适合该项目的服饰、鞋等;未成年人进入各场所需有监护人看管。

4、在体育场所锻炼身体,提倡讲文明、讲礼貌、讲公德;在体育竞赛中,应尊重对方、尊重观众,不起哄、不斗殴,自觉遵守体育场、馆的相关规定。

5、爱护体育场所的体育设施,不随意搬动、损坏;禁止在排球、篮球场内踢足球、滑旱冰等;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体育场所内行驶;对损坏体育设施者,将追究责任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6、保持体育场所内的清洁卫生,不随地吐痰、乱丢果皮、纸屑、饮料罐及其它杂物。

7、未经体育场、馆同意前,不得在各传播媒体或宣传品上发布使用场地名称,不得在场地擅自张贴海报、标语等宣传品。

8、下列各项活动不得使用体育场馆

* 有损本校校誉或影响公益的活动。

* 可能损坏本馆建筑及附属设备器材的活动。

* 学校和体育馆部认为其不适合的活动。

9、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馆有权中止使用,申请单位不得有异议。

* 活动项目违反国家法令规定者。

* 场地另有特殊重要用途者。

* 有违本馆规定事项者。

10、自觉服从体育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,遇事及时找工作人员解决。使用本场、馆举办活动所引起违法或意外事件,一概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处理。

凡不遵守上述条例者,均按体育场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情节严重者,将交由保卫部门处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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