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由主管竞赛主任负责学校体育运动代表队的组建和竞赛工作,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,结合我校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等情况,由部主任向学校提出报告,学校审批,后实施。
2、各项目代表队教练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后任命。
3、各项目代表队在主管主任的管理下,施行教练员负责制,统一组织训练比赛。
4、各项目代表队的训练,可根据其任务的不同分为短期集训、阶段性训练和长期训练。体育教研部将视比赛任务、队伍发展需要进行统筹安排。
5、各项目代表队参加各类各级比赛,由部视实际情况而定。对于临时性比赛,教练员提出申请后,经院部同意后,可以组织参赛,成绩获得前三名后,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给予经费报销或不予报销。
6、各项目代表队运动员的增减,由教练员提出,并经主管主任审核、批准后,方可执行。
7、教师个人或运动队代表学校参赛,需院部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,经院部审核,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代表学校参赛。
8、比赛:
①比赛认定
省市级比赛:省运会、长春市大学生田径运动会;省教育、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、分区赛、联赛。国家教育、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分区赛、联赛、挑战赛。具体以比赛文件认定。
全国性比赛:教育部大学生体协及大体协各单项分会主办的比赛(证书需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公章)、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比赛。具体以比赛文件认定。
②成绩认定
成绩认定:按长春大学教学、科研工作业绩认定标准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