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学管理

长春大学校内体育竞赛管理办法

1、校内竞赛工作应在体育教研部的统一领导下,按年度竞赛工作计划执行。

2、校内各单项比赛实行裁判长负责制。裁判长原则上由各单项训练队的教练员担任,对于没有训练队的项目,由该项目专项教师负责。

3、受聘担任裁判长工作的教师,具有以下职责:

A、负责抓好比赛的组织工作,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及圆满结束。

B、与主管群体工作的主任共同商定竞赛规程,并负责起草竞赛规程。

C、负责比赛的抽签,编排以及编写秩序册。

D、负责做好学生裁判的培训以及教师裁判或其他裁判的聘请。

E、负责临场执行裁判的安排,并做好裁判员的考勤记录。

F、负责比赛成绩的公布,分数的统计,器材的管理。

G、负责裁判工作报酬制表,上报体育教研部审核,并负责领取、发放(田径运动会除外)。

H、比赛中难以解决的问题,应及时上报,协助体育教研部及时研究解决。

I、比赛结束后,负责将比赛有关文件、图片、文稿、比赛成绩上报教研部办公室备存。

4、受聘裁判员应做到以下几点:

A、服从裁判长的管理与安排,配合裁判长做好比赛的有关工作。

B、熟悉了解竞赛规程和比赛的有关规则、规定,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,公正准确。

C、对在比赛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,并协助裁判长做好解决工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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